16.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而作出行政决策,造成决策失误和重大影响的,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根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逐步深化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制建设
17.科学合理的制定立法计划,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加强对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的研究论证。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加强改善民生、维护稳定、扩大内需、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的立法项目。提出的立法项目,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突出地方特色。进一步完善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制度,防止部门利益倾向。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8.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起草民族自治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族自治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19.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对外公布的,不得发布施行。
20.积极探索政府立法实施情况评估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自治法规、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察其实施成效、经济、社会效益和存在的问题。
21.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在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布。同时,制定机关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逐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相关部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努力解决执法不公、越权执法、多头执法、执法程序松弛和执法趋利等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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