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九)加快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村能人(大户)、经纪人、农村基层干部、农业科技人员及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基层供销社、农业企业等相关组织和市场主体牵头兴办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培育以土地、资金等要素合作的合作社发展,鼓励和支持合作社之间按照平等协商和自愿原则,进行产业联合和要素联合,扩大组织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能力。
(十)认真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扩大财政支持规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允许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各级政府扶持的信用担保机构涉农担保业务的服务范围。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扶持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探索国家基层农技推广队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机制,搞好结对帮扶,互联共建。认真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大力推进“农超对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十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扩大“民生工程”培训范围,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信息人员、辅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作为重要实施内容,积极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技术服务和信息辅导等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
四、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十二)多渠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选择一批村党组织健全、两委班子团结、工作能力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家底清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村组建社区性合作社,为村民提供耕种、植保、防疫、收获、销售等统一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发展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等联合与合作经营。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联合。
(十三)加强农村“三资”监督管理。抓紧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进一步摸清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家底,推行“三资”代理服务,加强“三资”运营指导,建立“三资”台账。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重点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土地补偿费以及农民负担专项审计。进一步规范会计委托代理制,明确会计委托代理范围,健全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完善委托代理程序和会计代理账务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