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长春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
(长卫疾控发〔2010〕9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疫情报告质量,长春市卫生局制定了《2010年长春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
附件:2010年长春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方案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0年长春市传染病疫情报告
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方案
2010年是我市开展传染病网络直报的第7年,为巩固现有成绩,及时发现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我市疫情报告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及时有效,市卫生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特制定此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
(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第37号部长令)
(四)《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6年6月2日)
(五)《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6年1月1日)
(六)《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1号部长令)
(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试行版)
(八)《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09年9月28日)
二、检查目的
通过现场督导检查,了解我市网络直报实际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我市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水平。
三、检查对象
(一)卫生行政部门:14个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
(二)疾控机构:14个县(市)区、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医疗机构:
1、每个县(市)区随机抽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2家,开发区1家;
2、每个外县(市)区随机抽查3家乡镇卫生院,每个城区抽查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开发区抽查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每个县(市)区、开发区调查厂矿、学校、机关等企事业机构所属的医疗机构1家。
四、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卫生行政部门
1、本辖区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建设和完善情况。
2、本年度是否为辖区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提高疫情报告质量提供必要经费保障条件。是否下拨用于传染病网络直报、设备更新维护、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技术培训、督导检查等专项工作经费(要求有拨付手续或正式文件)。
3、本年度是否组织开展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质量的督导检查,有无表彰奖励及处罚(要求有方案、记录及总结)。
4、是否对辖区医疗机构诊疗记录登记进行统一要求与规范,包括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簿、放射科及检验科登记簿等登记项目统一设置及规范使用,发文并进行现场督导检查(要求制定下发的正式文件及现场督导检查记录)。
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结果记录于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辖区传染病网络直报信息监测管理工作
(1)动态监视本辖区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及时完成报告卡的审核、查重等各项工作;重点建立对异常监控信息的快速反应流程,包括快速对异常信息确认、处理应对等环节,异常信息主要包括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可能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不明原因肺炎以及本地罕见传染病或其他不明原因发病、死亡等。
检查方法:以书面监控记录及相关的检查核实报告为准。
(2)定期对辖区传染病零缺报情况、报告及时性、审核及时性、重复报告等质量进行检查核实与综合评价,查找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检查方法:以文字资料为准。
(3)开展传染病监测资料日、周、月、年周期分析;当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开展相关的流行病学分析或专题分析报告。及时将常规各项分析报告向辖区报告单位进行反馈
检查方法:以实际可查的反馈形式为准,如正式发文或网络直报系统反馈。
2、传染病网络直报质量督导检查开展情况
(1)本年度是否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检查与评估,对医院传染病报告管理质量进行督导检查。要求有方案、检查原始记录、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等总结文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开展二次督导检查。
检查方法:以文字资料为准。
(2)本年度是否开展与传染病网络直报有关的专题调研。要求有调研方案及总结等文档记录。
检查方法:以文字资料为准。
(3)本年度是否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对医疗机构在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及时给予解决或答复,对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检查方法:以电话或其他书面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