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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购〔201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明确采购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明确采购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责任机构,并确定专门人员作为采购经办人,从事本单位政府采购具体工作。

  第四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单位的重大采购事宜集体研究论证,提出意见;采购单位行政首长应根据集体研究意见作出决策。

  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条 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积极参加相关采购业务培训,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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