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二)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三)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或实务操作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
(三)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
(四)不得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在办理采购事宜时,与潜在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采购单位责任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管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务,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对外沟通协调事宜,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进行指导监督;
(二)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
(三)按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以及规定的采购标准申报采购,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
(四)负责审核本单位拟自行采购及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意见,并按市财政部门依法确认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及要求组织采购;
(五)负责本单位委派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六)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八)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九)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信息统计、档案管理,按规定保存与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
(十)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组织内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工作;
(十二)接受或协助市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