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将本单位的采购责任机构及其负责人、采购经办人分别报市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前款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行采购经办人、合同审核人和项目验收人的相互分离。
第十条 采购单位组织自行采购活动时,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应充分掌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数量及市场价格行情等信息,确保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自行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市监察部门应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采购单位、采购单位行政首长、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采购经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