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3)做好传染病报告的订正和补报工作。
4.处理
(1)病例转诊。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2)消毒处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协助疾病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重点管理传染病居家病例的随访工作。
(4)密切接触者管理。协助疾病控制机构查找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5.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治管理。协助做好辖区结核病、艾滋病、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协助疾控部门做好重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随访工作;开展传染病自我防护措施、消毒隔离技术、疾病症状早期识别等宣传教育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登记管理。对辖区内所有依《
传染病防治法》承担传染病发现、报告、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传染病报告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形成日常管理的基线数据库,登记率100%;对辖区符合传染病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管理权限规定》(试行),授予用户权限,各类用户进行档案登记,管理率100%;
2.培训与指导。形成分级培训机制,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工作能力。市级负责对县级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县级开展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面对面现场指导,每年至少督导检查两次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督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辖区乡村医生的面对面指导。通过网络监视及时指导辖区传染病报告报病机构准确正确报告准确完整信息传染病相关信息。
3.考核。根据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传染病报告质量检查方案组织全市各级传染病报告工作考核,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建立奖惩机制。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信息审核、指导信息订正、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分发、信息交流、资料保存等工作。
5.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依据各类传染病防控治预案做好疫情处理,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属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传染病疫情按其要求处办理。
三、项目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技术指导、监测工作和效果评价,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控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业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做为经费划拨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核付及监管工作。
四、实施时间
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采取现场查阅资料、现场考核操作、知识问答、入户走访工作询问等方式,由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有关相关人员业务部门按照《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在组织完成本实施方案工作基础上,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
附件5:
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是妇幼保健服务的重要内容,对降低儿童死亡率、促进儿童生长发育和健康成长起着重要作用。2009年起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列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免费向全市0-36个月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降低婴儿死亡率。
(二)阶段目标
1.新生儿访视率达90%以上。
2.0-36个月儿童建册率达95%以上。
3.0-36个月儿童系统管理率到2011年达到80%以上。
4.婴儿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2010年项目在全市所有县(市)区开始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儿童保健服务规范。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必要时制定补充规定。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内容、方式、流程等(详见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
(二)开展妇幼保健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2年内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技术人员应轮训一遍,2010年应完成1/2任务。
(三)免费提供儿童保健服务。按照卫生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规定,免费为常住人口中0~36月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天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满月访应在生后28天内进行。婴幼儿1岁以内4次基本保健服务,1~3岁内每年2次基本保健服务,高危儿、体弱儿专案管理等(详见卫生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四)加强儿童保健信息管理。完善全市妇幼保健信息网络,提高儿童保健信息管理水平。
三、项目组织与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与计划、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包括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信息管理、工作考核等。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常规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必须在居住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有资质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儿童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可提供儿童保健服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都要做好儿童保健信息收集、上报、管理工作。
4.按“3万以下服务人口配备一名专职儿童保健医生; 3-5万服务人口配备2名儿童保健医生(一名专职、一名兼职); 5万以上服务人口配备2名专职儿童保健医生”的标准配备符合执业资质要求的儿童保健医生,负责辖区儿童保健服务、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和儿童保健信息统计报表工作。
5.以社区(或村)为基本单元将辖区划分为若干服务区,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若干区域服务团队,每个区域服务团队对应1个责任服务区,负责搜索辖区适龄儿童、掌握适龄儿童接受保健服务情况、按照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下达的儿童追踪信息进行入户追访并将结果反馈给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辖区适龄儿童接受儿童保健服务。
6.区域服务团队每月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计生人员)进行信息沟通,专职儿童保健医生每季度与街道(或乡镇)户籍、计生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准确掌握本辖区3岁以下儿童数、新生儿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及其接受儿童保健服务情况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