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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安徽省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安徽省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农渔〔2010〕51号)


沿江各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0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农业部和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的部署,省农委制定了《2010年安徽省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2010年安徽省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2. 安徽省长江禁渔工作情况数据统计表(表1-4)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2010年安徽省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为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改善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0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0〕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0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农渔发〔2010〕3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长江禁渔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沿江各市、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强对长江禁渔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稳定的禁渔组织机构和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农(渔)业、工商、公安、民政、财政、宣传、环保、海事、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将禁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按照“认识到位、宣传到位、组织到位、服务到位、目标到位”的要求,切实做好长江禁渔管理工作。
  二、宣传动员
  进一步认真总结经验,大力宣传长江禁渔期制度和生命长江的理念。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通过张贴通告、发放传单、悬挂横幅,召开动员会、新闻发布会、渔民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深入渔区、农户、码头、港口、市场、餐馆,大力宣传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长江禁渔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禁渔氛围。
  禁渔期间,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组织好长江禁渔的宣传报道工作。各渔业主管部门要确定禁渔信息宣传员,每月至少收集整理3条禁渔信息报送省渔政局。省渔政局将通过“安徽农业信息网”、“安徽渔业网”等渠道宣传各地禁渔情况。
  三、禁渔准备
  2010年3月25日前,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结合长江禁渔期制度宣传活动,认真调查专业渔民生产生活状况,积极与财政、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妥善安排好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积极争取、认真解决“连家船”专业渔民生活困难。同时,要摸清违规渔船作业规律,提高执法检查行动效果。
  3月25日至3月31日,沿江各市、县(区)要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执法力量,开展拉网式清江行动,全面清除深水张网、插网、三层刺网、迷魂阵、布围子等禁用渔具和所有定置渔具,重点是通江河口、夹江和交界水域。
  四、禁渔执法
  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除持有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以外,我省境内的长江干流禁止所有捕捞活动。
  各地禁渔执法工作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调配执法力量,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做到六个结合,即联合检查、交叉检查与自查相结合;水上检查与陆上检查相结合;巡逻检查与蹲点检查相结合;渔船检查与水产品市场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夜晚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要处理好第一艘违规船、第一张违规网、第一个违规人,起到处罚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公示制度。在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录入“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对违规渔船相应扣减或者取消柴油补助。
  广泛宣传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中关于严重违法捕捞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对达到标准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电鱼的嚣张气焰。
  五、检查督查
  4月1-15日,配合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所属特编船队开展执法检查。5月中旬开展刀鲚专项执法检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省渔政局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暗访和交叉检查。对违反禁渔期制度情况严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的渔政执法人员,将按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追究责任。
  六、禁渔期后的管理
  禁渔期结束后,要严格依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实行总量控制政策,严格执行捕捞许可证签发人制度,规范捕捞许可证管理。坚决取缔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迷魂阵、底拖网、深水张网、插网、三层刺网等禁用渔具,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作业行为。
  七、具体要求
  (一)做好长江刀鲚、“四大家鱼”苗专项(特许)捕捞证的管理工作。“两证”的申领要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以上年《刀鲚专项(特许)捕捞日志》作为今年长江刀鲚捕捞证核发的依据之一。长江刀鲚专项捕捞许可证应发给持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专业渔民,只允许使用流刺网作业,网目不得小于40毫米。刀鲚捕捞期间(4月27日-5月26日),各渔政机构要加大巡江检查力度,防止无证捕捞影响禁渔管理工作,督促船主做好《捕捞日志》记录,捕捞结束后10日内交回发证机关。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或延长捕捞期。凡越权、违规签发捕捞许可证或捕捞秩序混乱的地区,将相应扣减下一年专项捕捞许可证的分配数量,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禁渔期管理应急反应机制。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加强渔政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渔政人员素质,改善装备水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落实经费、车辆、船只、人员,提高禁渔期间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做好渔政船艇的检查、日常保养工作,确保随时处于适航状态。禁渔期间,各地执法行动负责人的手机要确保24小时畅通。3月25日前,长江沿岸各县(区)将禁渔期值班电话、传真电话、禁渔执法行动负责人的办公、住宅电话、手机号码报各市渔业主管部门,由各市统一汇总后于3月28日前发送电子文档到省渔政局。
  (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各要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结合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做好现场拍照、摄像、笔录、证据登记保存等取证工作,重视执法文书的制作和案卷归档,保证每一个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公示制度,在结案后3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
  (四)设立禁渔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动员群众共同维护禁渔秩序。向社会公布禁渔举报投诉电话,对所有投拆举报必须逐件登记,及时查处。对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必须迅速调查,在一周内上报结果。省农委长江禁渔举报投诉电话:0551-2642731、2670164。
  (五)资源保护与救助渔民相结合。禁渔期间,各地要对长江专业和兼业渔民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关注突出问题,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妥善安排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通过项目扶持、争取低保、安排救济、发动捐助、廉租房补贴等多种方式解决专业渔民困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巧立名目、违规收费,增加渔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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