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
1.3适用范围
1.3.1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危及生命安全30人以上、中毒(重伤)100人以上、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跨省级行政区、跨行业、跨领域或超出省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跨市地级行政区或者超出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跨县(市、区)级行政区或超出县(市、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