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值班室接到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立即报告市有关领导,并在2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一次,重大、特大事故及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每隔2小时续报一次,直至事故救援结束。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市政府负责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预警信息发布。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一般(Ⅳ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事故超出当地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即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以上),及时报请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实施救援。
(2)较大(Ⅲ级)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市属企业接到较大(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市直各有关部门设立并公布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值班室根据警情报告部门负责人的同时报告市安委办;部门负责人立即报告市总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建议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决定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副总指挥、总指挥部其他人员及相关应急抢险队伍立即赶往事发地点开展应急救援。必要时总指挥赴事发地点亲自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开始较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市级相关预案要求,全力组织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并及时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事故灾难扩大,超出市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事故可能发展上升为Ⅱ级、Ⅰ级)时,经总指挥批准,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未启动前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启动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服从上一级预案统一安排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