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园)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市卫生局根据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专家,提供医疗卫生救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和专业规程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安全防护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事发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群众,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工作,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实施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不足时,申请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市、区)、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4.9信息发布
经市总指挥批准,市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文物、重要档案、重大财产得到清理,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患消除,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者家属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总结评估
较大(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市安委办。
6 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