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应急指挥、通信与信息保障
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按照“统一应急指挥车辆、统一应急救援车辆外观标识、统一通讯联络方式、统一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四统一”原则,建立快速、灵敏、高效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专项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体系。具体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保证。
市安委办要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灾难信息报告系统、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随时报送。市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建设、交通等行业或领域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行业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各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市、区)、开发(园)区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开设绿色通道,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政府在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中征用和使用企业、个人财产,应给予补偿。
6.2.6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设初期,市财政每年列支不少于500万元用于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管理、培训、演练及设备购置维护(经费预算项目内容由市安监局提出);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列支不少于100万元、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每年列支不少于50万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准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证应急救援和日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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