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7社会动员保障
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市安委办协调调用事发县(市、区)、开发(园)区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供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政府负责提供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人员避难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办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6.4.2培训
市安监局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进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6.4.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
6.5奖励与责任追究
6.5.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出色、抢救事故灾难有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成效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有其它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5.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破坏活动,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监督检查
市安委办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修订完善并解释。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较大安全事故(Ⅲ)级应急指挥体系图(略)
2. 应急救援体系图(略)
3.领导组成员通讯联系电话(略)
4.主要应急机构及救援队伍联系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