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乡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太原市城乡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局协助配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安全生产查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无证建设工程,由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查处。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业务上接受市住建委指导。
市辖六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龙城新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违反安全生产行为查处,对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进行监管、处罚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