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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主体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分工明确、分级负责、综合监督、统一管理原则。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事故等级划分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章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八条 建筑施工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按工程造价的1.5‰缴纳,单项工程合同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1000万元测算,由第一章第三条中所明确的监管部门负责收取,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期间未发生等级安全事故,且每一施工阶段安全核验达到合格标准的,工程竣工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全额返还。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被扣除部分用于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奖励费用支出。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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