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主体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分工明确、分级负责、综合监督、统一管理原则。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事故等级划分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章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八条 建筑施工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按工程造价的1.5‰缴纳,单项工程合同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1000万元测算,由第一章第三条中所明确的监管部门负责收取,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期间未发生等级安全事故,且每一施工阶段安全核验达到合格标准的,工程竣工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全额返还。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被扣除部分用于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奖励费用支出。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