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市区主要街道实施湿式机械化清扫保洁,每天冲洗一次,洒水两次,机械化普扫一次,保洁四次。根据气温变化适时安排道路喷雾降尘。
6.环卫设施、设备建设(每一项不达标扣0.5分)
6.1市区、县、市有满足生活垃圾倾倒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置场。
6.2居住区、城镇道路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馆、车站、公共绿地等场所及公共活动频繁处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卫公共设施。
6.3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设置垃圾收集站和公厕,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6.4按照建设部标准配置果皮箱,主要街道两侧每50-100米一个,次要街道两侧每100-200米一个,小街巷及城乡结合部两侧每200米一个。
6.5设置一定数量的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和工具房,原则上每万人设环卫作息场所一间(每个环卫工3-4平方米)。
6.6垃圾中转站内外干净、整洁,机械设备运行完好,不压车,不压箱,垃圾日产日清,无明显异味。
7.街道市容管理(每一项不达标扣0.5分)
7.1无占道经营摊群、摊点。
7.2临街门店无店外经营、乱堆杂物。
7.3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无擅自设置的各类广告牌及软体广告、橱窗广告。
7.4临街门店装修按要求设置围档,不乱堆乱放物料、垃圾。
7.5无搭台演出、搭设售货棚亭、促销产品现象。
7.6街道完好率达95%以上。
7.7街道亮灯率达99%以上。
7.8街道排水畅通率达99%以上。
7.9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
7.10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车辆停放整齐。
7.11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
7.12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
7.13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一日多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8.组织管理(每一项不达标扣1分)
8.1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太原市城市市容绿色管理规范》,把城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城乡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工作例会制度。
8.2城乡管理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部门管理责任落实,经常开展城乡管理专项治理活动。
8.3县(市、区)和开发区城乡管理机构有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有专项城乡管理养护资金,并逐年增大投入。
8.4县(市、区)和开发区、街(镇)配备专职城乡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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