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城市道路两侧用地分界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高度≤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造型、色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8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按有关规定进行规划。
3.9城市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设置规范,符合《
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户外广告管理(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
4.1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保持完好、整齐和美观。
4.2户外广告内容文明健康、格调高雅。广告用字规范,不应使用繁体字(风景名胜区或景点控制区除外)、异体字。
4.3户外广告保持整洁完好。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及时拆除。
4.4广告设施与标识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4.5橱窗广告讲究艺术性,并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及时更换。
4.6招牌广告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规范设置,与建筑立面平行,牌面高度≤3m,宽度不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不多层设置。
4.7车载广告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使用反光材料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4.8广告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4.9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设置在适当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完好。
4.10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标语、彩旗等广告按批准时间、地点设置。批准期满及时撤除。
4.11无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产生光污染、电磁污染,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现象。
5.城市道路管理(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
5.1城市道路保持平整、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槽、碎裂、涌包、翻浆以及沉陷等情况,及时修复。
5.2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5.3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
5.4城市桥梁定期检测,及时修复、加固和改造,保证正常使用,安全畅通。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5监督井盖管理产权单位补齐缺失井盖,以防止公共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