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进一步夯实“三农”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1号),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较快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试点成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确保我省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
2010年,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继续以省辖市为单位开展。在巩固“联办共保”运行模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从2010年秋季作物开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调整为5∶5。今后,根据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提高经办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扶持、推动和监管工作。
(二)稳定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对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等五个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2.对主要养殖业保险,各级财政根据参保品种确定保费补贴比例。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苏南地区20%,苏中地区30%,苏北地区50%。省级财政补贴与应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生猪养殖大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基础上再增加10%的保费补贴。
3.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对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坚持全省统一的条款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