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省金融办下发了《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0号),各地要继续执行该文件明确的统一条款、责任和费率,不得随意变更。今后,要研究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对连续参保未发生风险的农户,应缴保费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适当下浮。
(四)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7个主要种植业、养殖业品种保险。主要种植业品种承保面保持在80%以上,对能繁母猪和奶牛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2.积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试点。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业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4%以上。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推进较好的地区,省财政将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3.大力推进农机具保险试点。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试点工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农机保险试点险种。从2010年起,新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台机械限1人投保。
4.积极推进渔业保险试点。继续完善渔民、渔船互助保险运行机制,不断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加强保费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强化风险管控,防范和化解大灾风险;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提高风险基金积累。
5.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通过保险手段来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五)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
1.扎实做好农户应交保费收缴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区内农户代垫、代交农户应交保费。
2.加强能繁母猪保险理赔资金支付管理。基于能繁母猪保险的特性,各地财政应与承办保险公司协商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加快理赔进程,确保取信于民。
3.合理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主要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具体计提和使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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