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8〕17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
前款所称供水工程包括供水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农经〔2008〕1752号文件要求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使用、管理、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