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实施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各地要按照浙安委〔2009〕12号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标准〉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9〕23号),结合本地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标准,对企业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管分 类,并依次分为A、B、C、D四类。按照“巩固A类、提高B类、重点整治C类、压缩淘汰D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评定,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深入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继续推进企业安全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扩大安全标准化实施覆盖面,尤其是着力推进中小企业的安全规范化工作。加快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标准的制订,提高安全生产规范化程度,控制和减少生产过程不安全因素。制订有关奖励措施,推动企业主动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2010年,力争全省已取证非煤矿山和危化品生产单位安全标准化参与率达90%,达标50%;烟花爆炸批发经营企业标准化参与率达到50%以上;机械制造、船舶修造、轻工、电力等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标准化参与率不低于80%、争取600家企业达标;中小企业争取800家企业达到规范化。
(三)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舆论宣传导向,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全社会树立“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舆论氛围;切实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纳入培训的重要内容,让企业主明白企业才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者,推动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强化对企业的安全监管。以政策为导向,以执法为手段,监管和服务并举,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未按《
安全生产法》及《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各地要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发生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形成社会对“黑名单”企业的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同时,各地要将企业安全管理分级情况分别向金融、发改、人力社保、科技、工会等部门通报,作为企业融资信用等级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伤保险费交纳、项目扶持以及劳模评选、评先树优等方面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