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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0]2号)


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复议答辩、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厅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

  第三条 以本厅名义作出被复议或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厅机关处室、事业单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责任处室、单位,负责根据法定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要求,起草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我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答辩或行政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由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人担任,政策法规处予以配合。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聘请专职律师的,由责任处室、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分管厅长同意后聘请。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日内报送厅领导批示,并将复印件送责任处室、单位。

  责任处室、单位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起诉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政策法规处提交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针对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根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整理。答辩书需经相关的分管厅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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