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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审批强化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审批强化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

  去年以来,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全省开展了生猪定点屠宰厂、点重新审批换证和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管理制度推行等工作。从一年来的进展情况看,各地进度不平衡的现象非常突出。少数地方对审批换证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推进力度不大、工作进展迟缓,严重影响了全省的换证进度,给后续监管带来很大困难。个别地区执行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管理制度不严,部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和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生猪产品仍在上市流通,一些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的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仍在跨区域销售。特别是今年春节过后,个别县、市陆续出现不法屠宰企业低价倾销劣质猪肉现象,严重冲击了守法屠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诱发了违规屠宰生猪行为,加大了肉品安全事故风险。为强化生猪屠宰管理,降低肉品安全事故风险,根据商务部有关要求,特做如下通知:

  一、加快生猪屠宰企业审批、换证进度。各地要在7月1日前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审批,10月1日前完成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审批并划定生猪定点屠宰点生猪产品的流通范围。

  5月31日为生猪屠宰企业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最后日期。对已列入设置规划逾期未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现有生猪屠宰企业,一律按主动放弃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处理,并以招标形式按设置规划要求重新设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9月30日为省厅受理各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编号(备案)的最后日期,逾期申请省厅将一律不予受理。

  二、严格对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的管理。各级商务部门和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务部《关于印发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制作式样的通知》(商秩字〔2009〕11号)和河北省商务厅《畜禽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标志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印制、发放、使用肉品品质检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不得允许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专用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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