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0〕1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州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坝州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全州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系统作为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统一平台。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载体,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发布;谁保存,谁发布”的原则。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对于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其产生的政府信息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或由保存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