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十三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3.“经办人”和“回执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编号:〔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获取方式(□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并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纸质文本、□光盘、□磁盘)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在收到本告知书后,请在
年
月
日以前,将费用汇入以下指定账户,缴费金额共计
元,其中:检索费用
元,复制费
用 元,邮寄费用
元。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特此告知。
(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