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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我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我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穗外经贸发函〔2010〕10号)


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根据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中货协综字〔2010〕013号)精神,为确保2009年度我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备案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凡2010年1月1日前在我局办理了国际货运代理备案(法人备案或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于4月30日前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有关操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在线上报事项”栏目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或直接进入网址http://iffe.mofcom.gov.cn/huodai/index.jsp,登录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页面。

  (二)点击页面左侧“企业业务备案”链接,输入企业经营代码和数据年度“2009”,进入业务备案表(三)页面。

  (三)按内容所示如实填报,表内不适合本企业填写的栏目可填0。

  (四)审核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同时页面产生随机验证码,即打印编号。

  (五)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备案表打印”,输入打印编号,打印业务备案表(三)。

  (六)如需重新填报或更改数据,可重复以上步骤。

  (七)核对无误后,请将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业务备案表(三)、企业法人代表保证书及企业经营情况总结于4月30日前报送我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14号窗口,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二、注意事项

  (一)请各备案企业严格按照《国际货运代理统计导则》(GB/T 22152-2008)要求审核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或备案数据将不能按时被采纳,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在接受海内外相关机构或客户查询时,其经营状态将被视为“非营运状态或不详”。

  (三)如录入备案系统的数据出现计量单位错误、营业额与业务量不符、各项营业收入与总营业收入不符、数据录入不全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备案信息将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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