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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财会〔2010〕2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市级部门、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结合重庆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渝文审[2010]4号),现印发你们,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实施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单位会计基础工作,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 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并在会计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与协调能力;
  (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熟悉会计法律、法规,掌握会计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具备会计工作能力;
  (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总会计师设置条件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总会计师应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规模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具体的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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