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人员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账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三)盖会计科目章,用蓝色印油;盖姓名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四)支票与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第四十八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制会计凭证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复写的凭证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二)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合计金额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三)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划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四)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O、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五)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六)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凭证的审核。
原始凭证重点审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和责任手续履行情况;记账凭证重点审核其填制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
第五十条 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三节 会计账簿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二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五十三条 电算化会计账簿管理按照第五节第七十四条办理。
第五十四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同时按税务部门的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总账应按会计科目类别和顺序填写科目名称,明细账应按照会计科目所属的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填写科目名称。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选择适合自身规模和特点的记账流程登记会计账簿。
(一)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总账应按照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根据经济业务的时间顺序逐笔、逐日登记;其他账簿应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登记。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三)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上下栏内容相同的摘要,不得以省略号替代。
(四)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5、实行电算化记账的单位,可以用“-”号代替红字。
(五)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对角线注销,在交叉点由记账人员签章,或者加盖“此行空白”、“此页空白”样章,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余额为零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