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五十六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将该数字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四十六条第五款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银行存款应当每月定期对账;库存现金应当由出纳每日核对,单位至少每季度不定期检查核对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编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余额的核对,总账与明细账的核对,总账与日记账的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每日与现金实际库存数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按月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定期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定期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账实核对不相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1、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账户,如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收入、费用等明细账,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
2、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3、不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明细账户,如往来账项、所有者权益账项等,应当在每次记账以后,及时结出余额,每月最后一笔余额即为月末余额。月末结账时,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之下通栏划单红线,不需要再结计一次余额。
4、总账账户平时只需结出月末余额。年终结账时,为了总括反映全年各项资金运动情况的全貌,核对账目,要将所有总账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合计数下通栏划双红线。
第五十九条 年度终了更换新账时,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结转下年”、“上年结转”的账务处理均不需要编制记账凭证或科目结转表。如果会计科目名称发生变化,应在“上年结转”后面填写旧科目名称。
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其财务情况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定期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度、季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三条 会计报表之间、各会计报表的指标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相关可比。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指标的内容、核算方法、会计政策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会计报表附注的要求,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