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卫生局转发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美沙酮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兰州市卫生局转发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美沙酮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兰卫医函〔2010〕33号)


各县、区卫生局:
  现将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美沙酮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公(禁毒)发〔2009〕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接本通知后各县区卫生局应于3月底之前组织安排一次对本辖区内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人员、机构资质的摸排检查工作,同时将检查结果于3月底前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各县区卫生局应熟悉并掌握好麻、精药品申办工作流程,对于此次检查中发现的人员、机构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特别是美沙酮门诊,根据《通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督促进行整改,尽早规范我市戒毒医疗场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