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底前,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负责完成依法拆除或搬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
2010年6月底前,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以上工作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组织对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内容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数量、地理位置、取水规模、服务人口、水源地面积、保护区管理情况、水质监测达标情况;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污染源分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整治措施;饮用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全面清理整治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完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制定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要对饮用水水源做一次常规指标监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要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5月底前,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完成市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标立界工作。
2010年6月底前,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完成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以上工作市公用事业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2010年5月底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依法拆除或搬迁本辖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
6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设标立界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建设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以上工作城市各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三)医疗机构废水深度治理。
1.工作任务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要求,对全市医疗机构外排废水进行深度治理,确保全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没有按期完成深度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