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治理单位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落实。
2010年3月底前,环保部门对需进行深度治理的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2010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医疗机构深度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此项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铅冶炼、焦化、电解铝、水泥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全市铅冶炼、焦化、电解铝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落实“三防”措施、妥善贮存、安全处置情况以及对外转移联单手续执行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依据省环保厅制定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根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要求,对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治理,确保企业污染物按照新时段标准达标排放,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2月28日前,完成全市铅冶炼、焦化、电解铝、水泥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
2010年3月15日前,依据省环保厅制定并印发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 -2004),环保部门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此项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
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包括新建涧河吴庄、改造伊洛河汇合处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站、新建7个市控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包括新建洛宁、嵩县2个城区环境空气自动站、2个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自动站,改造城区空气自动监控系统)、移动监控系统完成建设任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完成2010年度更新改造任务,并建立规范的第三方运营体系;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放射源自动监控系统完成建设任务;完善和提升市、县环境监控平台综合应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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