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继续开展化工行业集中整治和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
1.工作任务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化工企业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洛政办〔2009〕115号)和《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化工行业集中整治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09〕373号)文件要求,对全市化工企业实施分类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没有按期完成治理的企业实施关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涉重金属企业环境专项整治的通知》(豫环文〔2009〕30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工作部署(3)和《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涉重金属行业集中整治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09〕391号)文件精神,对全市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分类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没有按期完成治理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完成本辖区全部企业的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未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并于3月底前关闭到位。4月底前,将企业关闭证明材料报市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10年6月,市环保局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此项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十一)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确定一至两个污染严重的区域和行业,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于3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标准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保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或相关标准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