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交通运输减排管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尾气监管,研究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尾气动态监测管理办法。
5.推进减排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总量减排作为环保中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减排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等成员单位在制定节能减排政策、环境执法、资金保障、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追究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严格落实总量减排工作问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源企业向市政府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进一步加强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完善总量减排台帐管理制度,严格减排数据、资料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独立的总量控制办公室,相对固定总量控制和环境统计专职人员,配套办公设备,制定考核制度。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和监测办法,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全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适时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
(四)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加强“三同时”(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五)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污染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推动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县界流域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察机构的基础建设,不断加大投入,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减排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