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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委会关于开展2010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消防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厅、文化厅、卫生厅、安监局、工商局、旅游局等配合。

  煤矿专项整治:由江苏煤矿监察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长江海上与内湖内河、特种设备、民用爆破、海洋渔业、农业机械、非煤矿山、冶金、烟花爆竹、电力、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自行组织安排制订专项整治方案和整治验收标准。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请于4月15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的工作要求,把“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与“三个突出”、“三个加强”有机结合起来,抓住行业特点和工作重点,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为重点,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以解决行业突出问题为落脚点,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分专题、分阶段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突出预防为主,严格落实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各项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成效。

  (二)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员,进一步细化、量化本地区本领域整治工作重点和整治目标,落实整治责任。各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协调,提高效率。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健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着力解决影响安全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在7月份组织召开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交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四)定期督导,搞好总结。省安委会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及进度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的成效。7月10日前、年度结束后10日内,各市安委会、省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分别将半年、年度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总结情况上报省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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