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申报。
对中部山区定安、屯昌、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六市县申报企业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附上企业相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 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生产基地、加工基地或主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省农业厅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农业厅以正式文件批准同意,该企业即被认定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省农业厅给企业颁发证书和匾牌。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的年份,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将监测材料上报推荐本企业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包括: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2、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监测企业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正式行文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