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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逐步提高筹资标准,改进筹资方式

  (二)提高筹资标准。2010年,全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从2009年的每人每年1043元提高到1543元,人均增加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由人均40元提高到60元,人均增加20元;省财政补助由人均403元提高到563元,人均增加16元;州、县财政补助由人均4元提高到8元,人均增加4元;农牧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个人缴纳的参合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牧民个人缴费在筹集2010年度基金时一次性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财政补助标准,让参合农牧民得到更多实惠。

  (三)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牧民收入增长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建立动态增长的筹资机制。坚持新农合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牧区中小学生要作为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农牧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牧民定时定点缴纳、在农牧民同意后通过农牧民在金融机构的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在每年11月底前收缴完毕。

  三、调整补偿方案和配套制度,加强政策衔接

  (四)调整补偿方案。在提高筹资标准的基础上,修订《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新农合补偿方案。适当增加门诊基金,开展健康体检,提高家庭账户基金的使用率。选择部分县进行门诊统筹试点,探索门诊费用补偿新模式。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纳入门诊统筹。适当提高县、乡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门诊就医原则上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引导农牧民在基层就医。适当提高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进一步减轻农牧民患大病的费用负担。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农合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和《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农合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08〕55号)要求,开展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工作,使农牧民充分受益。

  (五)完善配套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完善我省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同时,提高新农合用药药物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住院补偿标准。调整单病种付费标准,完善单病种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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