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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各级卫生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规定、提供规范服务、控制费用等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严格监管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用药等行为,严格控制自费药品,合理使用大型设备检查,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努力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

  各级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全省统一的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推行医药费用查询、平均住院费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完善补偿公示等多项措施,建立医疗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绩效考核,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严禁将门诊转为住院。

  (十)改进费用支付方式。严格执行单病种质量控制和付费制度,完善临床质量控制措施,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实行门诊费用总额预付包干的支付方式。

  六、加强相关制度衔接,增强保障能力

  (十一)进一步做好新农合与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适当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积极探索就医前救助的方法,完善救助方案。在救助人群、资助参合、补偿政策、补偿范围、补偿手续和费用结算方面实现有效衔接。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全面推行新农合与农牧区医疗救助费用补偿“一站式服务”,使救助对象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偿,最大程度减轻贫困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

  七、推进即时结报,做好农民工参合的有关工作

  (十二)推进即时结报。全面实行参合农牧民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的办法。农牧民到县外就医前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在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现农牧民出院即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新农合规定,认真初审并垫付补偿资金。经办机构要加强资料审核,采取现场抽查、回访、网络监管等方式,对医药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复查,对异常费用、重复住院费用、长期住院费用等要进行重点复查。对挂床住院、门诊费用累加为住院、编造病历以及其它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经办机构不予结算,由医疗机构承担。

  (十三)做好外出务工农牧民参合及补偿工作。外出务工农牧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延长至每年l2月底,或提前收取。要做好外出务工参合农牧民的就医补偿工作,外出务工农牧民在务工地区住院的,出院后持有关手续回家乡按照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补偿费用。外出务工农牧民数量较多并且务工地区比较集中的,有关县(市)可以探索在务工地选择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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