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60.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一、组织管理
61.2010年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手抓改革创新、一手抓规范管理,确保考试安全,全面实施“阳光工程”,稳步深化改革,不断优化服务,确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促进高校招生改革和管理再上新台阶。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
62.各市、县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管理,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建设,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和运作之中。切实做到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处理结果为主要内容的“六个公开”。积极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和考务平台建设,加强和完善网上评卷管理、数据管理、设备管理、防范攻击和监督制约机制等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办法,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安全、平稳、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