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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1.加强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以及签订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使用法人公章(法人合同专用章)和法人基本账户,严禁以分公司(分院、分所)、办事处、项目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名义进行。严禁搞“阴阳合同”,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2.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工程结算应以法人单位名义进行,严禁以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和个人名义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或同步进行,并严格按要求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建设各方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导致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2.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定,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和定位,改进监管方式方法,强化监督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管联动,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定期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不定期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方面为重点的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开展在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3.强化文明施工管理。巩固全运期间施工现场管理成果,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努力做到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渣土处置责任制,监督施工单位选用经核准的渣土运输车辆并认真落实相关管理标准。加大农民工探亲房和夜校建设力度,全面推广使用人性化安全生产警示用语,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4.规范监理企业从业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监理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督促监理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合同履行职责。严禁出租、出借监理资质证书或挂靠、转让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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