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意见》已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全市市场主体总量,促进创业,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
(一)充分用好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天津开展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受理权试点工作的支持措施,积极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申请使用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开办全市性、区域性各类大型现货商品交易市场,允许注册登记无字号的企业名称;对在各区县设立的农贸市场允许使用区县以下行政区划地名作为字号。
(三)允许外向型企业使用"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市场"、"国际贸易交易"等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用语。
二、放宽经营范围
(四)凡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或项目,不涉及许可项目的,可依申请人申请,按照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各种证照。
(五)对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六)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企业(项目筹建涉及食品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除外),凭申请人提交的相应承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发经营范围为"XX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开展筹建活动,并在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后,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放宽注册资本缴付和出资方式
(七)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到期前30日内实施行政提示,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缴足)出资的,督促其办理减资或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