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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

  (八)对已设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不再审查新增资本货币出资比例。
  (九)扩大出资方式,允许申请人以海域使用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十)鼓励企业依法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不再审查留存该项公积金的比例。
  四、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十一)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房地产业、新金融或者投资类、基金类、创意类等现代高端服务业。申请利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内缀以"集中办公区"字样。
  (十二)允许利用住宅房屋从事设计、咨询、软件开发以及广告策划等技术含量高、从业人数少、与客户之间以网络或电话为主要沟通方式的服务行业,申请人持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协议以及所在地居委会(业委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证明文件,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十三)允许利用临时性闲置场地和空地开办早市、夜市等临时性市场。允许利用沿街棚亭从事报刊、烟草、食杂等经营活动。申请人持市市容园林、公安交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需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十四)利用上述各类场所从事经营,其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且相关部门已核发许可证(件)的,工商登记部门即依照相关许可证(件)核定的经营地址核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十五)工商登记部门接到对住宅房屋经营的投诉后,由管辖地工商所向工商登记申请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如申请人在时限内取得了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可继续经营;如未在时限内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处理。
  五、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十六)支持区县利用辖区内整幢或部分楼宇开办科技型、创意型园区,允许以园区所聚集的产业特性作为园区企业的行业特点注册。如天津XX孵化园有限公司、天津XX动漫园有限公司等。
  (十七)支持设立服务楼宇经济的平台,允许为商务楼宇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以所服务的楼宇名称作为企业字号。如天津XX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XX写字楼商务服务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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