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准确及时统计反映全省中小型企业发展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9]3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中小企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开展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全面加强中小企业统计工作,准确、及时、科学反映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对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切实把中小企业统计工作抓紧抓好。
二、中小企业统计的范围、对象和方法
中小企业统计范围为国民经济所有行业。具体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所有企业法人。
中小企业统计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统计调查暂定为年报制度,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增加调查次数。统计指标体系以反映企业资产、生产经营、利税、从业人员、银行贷款、增加值等情况为主。具体的统计调查制度由省统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切实加强中小企业统计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