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9]78号)精神,根据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订的《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湘统[2009]52号)规定,以第二次经济普查结果为基础,对本地中小企业单位数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建立本地中小企业名录库,并进行动态更新,及时反映中小企业变更情况。要帮助和督促中小企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逐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要做好对中小企业的统计业务培训和有关服务工作,提高其统计业务水平和统计义务的意识。
四、确保中小企业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统一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规范中小企业统计布置、报表收集、数据审核和上报的工作程序。要严格依法统计,做好对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迟报、拒报、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确保中小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要建立对中小企业的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定期或者不定期发布统计资料。
加强对中小企业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有关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须经上千级统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公布;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统计调查中取得的有关中小企业综合统计数据,要经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公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各有关部门评价考核中小业发展使用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并盖章的统计资料或者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媒体报道未公开的重要中小企业综合统计数据,应先报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
五、强化中小企业统计工作的组织保障
中小企业涵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统计调查对象数量多、分布范围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中小企业统计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作。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搞好工作分工,落实人员责任。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同统计主管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监测。各级税务主管部门要按中小企业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税收统计。人民银行各支行要按中小企业统计制度规定认真做好信贷统计。对中小企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