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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房管物〔2010〕60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营造上海世博会美好、健康的公共环境,现就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房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执法,将公共电梯内的控烟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区县房管局要按照《关于做好<上海市公共场所吸烟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张贴禁烟标识工作的通知》(沪健促会[2010]2号)的要求,认真抓好所在地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轿厢禁烟标识张贴工作的落实,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在禁烟标识上(标识下方)注明“电梯禁烟监管电话:962121”的字样。
  (二)各区县房管局要建立一支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控烟的执法队伍,在《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控烟监督执法。
  (三)各区县房管局要参与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设立的“控烟工作小组”,建立控烟工作例会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通过定期交流反馈相关工作信息,研究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相关单位共同落实控烟工作对策和措施,不断健全控烟工作协调机制,真正形成控烟工作合力。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法定义务。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对《条例》的广泛宣传工作,提高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使用人对《条例》知晓度和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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