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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3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试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9号),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形成规范有序的监督举报管理机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暂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暂行意见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形成规范有序的监督举报管理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收件
  通过设在市房管局的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进行监督举报的,经热线服务平台收件后,以书面形式及时转交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通过举报信箱进行监督举报的,经市房管局信访办收件后,及时转交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通过设在区(县)房管局的监督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进行监督举报的,由区(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统一收件。
  二、转送和交办
  市、区(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接到监督举报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举报处理单”的形式转送、交办下列承办部门:
  1、被举报对象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由被举报对象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办理。
  2、被举报对象为出具虚假证明的个人或单位的,由被举报对象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3、被举报对象为市房管局机关工作人员、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送交市房管局监察部门办理(附监督举报材料原件)。
  4、被举报对象为区(县)房管局、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及街(镇)住房保障机构房管办工作人员的,送交被举报对象所在区(县)的房管局监察部门办理(附监督举报材料原件)。
  5、被举报对象为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的,送交被举报对象所属系统的监察部门处理(附监督举报材料原件)。
  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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