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支持群众参与
在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时,对适合农民承担的防护林、土地平整等工程可由当地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本集体村民进行施工,不再进入项目建设招标范围,提高当地群众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扩大农民受益渠道。项目工程质量采取由县、区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监管。
(五)建立考评奖惩机制
市政府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行目标管理,将目标责任分解到各涉农部门和县、区政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工程质量、进度、效果、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的指标,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项目配置、用地政策、评优评先相挂钩。对不能按期竣工、建设质量和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调减下一年度资金分配规模,核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停止建设用地报批;对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领导重视、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在资金分配、用地政策和项目配置上给予倾斜。
(六)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业生产水平、农民生活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情况,尊重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的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实际需要为前提,以实现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生态宜居为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坚决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要广泛征求村民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并依法签订协议,把尊重农民的意愿放在首位,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法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和处置权,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强行实施,不得强行试点,严禁以行政命令方式强行推进,搞大拆大建,损害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县、区要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民安置和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把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贯穿于农村规划建设的全过程,农民安置区、新村建设区人均建设用地不得大于120平方米。对项目区农民房屋拆旧建新的,给予合理补偿,对自愿放弃宅基地的,按拆旧区房屋拆迁补偿,并给予一定奖励。
(七)规范项目实施
一是统一提供宅基地。由规划部门本着“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旧村改造、新村选址和建设规模,明确建筑标准。乡(镇)、村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拆除旧房的农民,统一分配宅基地,按照审批的规划实施项目。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分别部门统一建设新村中道路、电网、上下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中标的施工单位统一建设。三是统一配建公共设施。按照规划,分别部门统一配建学校、医疗卫生、敬老院、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善农民的居住和出行条件,转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四是统一新建房屋建筑设计。对新建的农民住房,按照整洁、大方、实用、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建筑设计图纸,统一外观式样。新建住房必须两层以上,对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多层或小高层住房。五是统一整理宅基地。旧村拆迁后,旧村宅基地要统一整理成耕地,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或占补平衡指标,缓解建设发展用地紧张的矛盾。六是统一推进规模种植。整个项目整理后的大片耕地,要统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业效益;结合招商引资,引进实力强、规模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让农民就近进入企业工作,提高耕地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八)部门联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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