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本批共评选67名特级教师(学科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按1:3的比例下达推荐名额,将考评201人(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3)。
三、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一)特级教师评选条件按照省教育厅《
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琼教师〔2007〕44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申报中等职业学校特级教师,还应具有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考虑指导学生获得中等职业学校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以上或者国家级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的教师。中等职业学校特级教师的评选向专业教师倾斜。
(三)因省级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不具备“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资格的教师也可推荐参加本批特级教师评选,但须具备“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参加特级教师申报:
1、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未满5年者;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受各种刑事处分者;
3、近3年开展有偿家教或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办班、竞赛活动,经核查属实者;
4、违反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者;
5、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经营性活动者;
6、有其他不良师德行为,不适宜参评者。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群众民主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实行评选名额公开、评选标准条件公开、评选程序公开的原则,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格考核,坚持标准,确保评选质量;凡发现在推荐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市县、单位推荐人选要注重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向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倾斜。各市县、各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中,中学及中心校以上(含中心校)小学的校级领导干部推荐人数占各市县推荐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教研、培训、电教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的推荐人数占各市县推荐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