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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工作的意见
(榕执综〔2010〕44号)


  根据市效能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市、区、街(镇)“两车”停放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市政府《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规范人行道、公共场地有序停车,规范承包代管点收费寄车行为,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两车”停放管理责任

  各区、街(镇)城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暂行办法》以及我局《福州市区自行车、摩托车收费代管点经营权承包管理暂行规定》(榕执综【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的意见》(榕执综【2006】70号)要求,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辖区范围内“两车”停放点的日常管理,切实做到临街人行道、公共场地禁止不按停放线停车、商店门前充电、横放车辆、占盲道等乱停车现象,代管点禁止不设标价牌、乱收费、不给发票、代管员不挂胸牌等违规行为,对违规乱停车、违规代管点按规定予以处理。各街(镇)是“两车”停放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必须设置“两车”停放管理专门机构,街(镇)所属“两车”停放管理站要配备专职人员,上级所拨专项经费要用于行业管理(如聘请督导人员等)开支,街(镇)领导要督促“两车”管理站抓好日常巡查管理、督促城管中队抓好日常执法,两者同步进行,缺一不可;各区执法局是“两车”停放管理业务主管责任单位,负责抓好全区的“两车”停放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知街(镇)和相关单位解决,同时要积极协助街(镇)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检查指导街(镇)搞好管理,定期通报辖区“两车”停放管理落实情况。市城管部门在制定全市性“两车”停放管理制度文件的同时,监管区、街(镇)做好“两车”停放管理,定期通报各区“两车”停放管理情况。

  二、严格“两车”停放执法工作

  市、区、街(镇)各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中队都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区人行道、公共场地“两车”停放秩序的执法工作,特别是街(镇)一级城管执法中队是最基层的市容管理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三定”方案办事,不得将“两车”停放管理(含代管点规范管理)执法的责任推给街(镇)“两车”停放管理站一家负责,不论是发现“两车”乱停放、占盲道、商店门前车辆充电,还是发现竞标承包的代管点乱收费、不挂胸牌、不给票据等违规行为都有责任当场处罚或暂扣车辆集中处理,当场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简易程序执行,当场开据《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处罚金额按市政府《暂行办法》执行。市执法局直属大队协助配合各区做好执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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