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参业用地。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全省参业用地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生产规模,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参业用地,提高参业用地利用率,认真执行林参间作、参后还林制度。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合理调整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现代特色农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县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努力创新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济。
自治县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专项服务和系列化服务。鼓励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自治县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贫困乡村的朝鲜族和其他民族农民发展生产,尽快勤劳致富。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立足本地资源发展地方民族工业,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个体和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并在信息传递、经营管理、横向联合上给予服务。依照国家规定,享受上级有关部门在税收、信贷、物资和技术上给予的照顾和扶持。
第三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自主地管理和调整自治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非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变更自治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接受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依法科学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的水电事业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发水利资源,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教育、管理、监督,加强职业培训,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事业,加强城乡和边远山区的道路以及邮电通讯网的建设、养护与管理。提升公路标准,提高县、乡镇、村之间和自治县与外界的邮政通讯能力。